最高法说了:“末位淘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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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那在合同期内就可以肆无忌惮的犯错也不会受到单位处分吗?
这么规定是为了杜绝单位滥用解除权,保护劳动者权益。虽然有法规和工会为大家做主,但是工作还是要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法定理由,也就是该法39条等的规定的那么几种情况: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劳动者无法胜任岗位企业该怎么办?
劳动者被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也不能通过“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也要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合同,企业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报酬或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希望企业运用合理的手段正反向激励员工(比如,调整工作岗位、奖金),千万不要做 “末位淘汰”这种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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