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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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形式
1、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最主要、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条、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
2、录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3、证人证言
1、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但因特殊情况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被采信;
2、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被采信,只不过证明力差一些而已;
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人员形成主观判断的过程。
4、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 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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