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三期女职工假期、工资规定,一表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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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
内容 |
工资 |
注意 |
依据 |
产前检查 |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
对于何为产前检查时间,单位应宽容一点,并不是仅指实际检查时间,还应包括在途时间及在医院排队等候时间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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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可以批准 (1)妊娠7个月以上(2)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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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不良孕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2)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产前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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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间 休息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工间休息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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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 |
流产 (1)怀孕<4个月,享有15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享有42天 |
缴纳生育保险 (1)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生育津贴 (2)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3)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
(1)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产前假休15天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不能强求女职工必须在预产期前15天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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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1)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自2016年3月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施行后,再增加生育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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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1)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未缴纳生育保险 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标准,由单位进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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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可以批准 (1)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2)单位批准 |
(1)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标准发放 (2)产假结束后,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哺乳假,延长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70%标准发放 |
(1)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为正常出勤 (2)劳动合同期满,应该将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否则可能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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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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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 (2)员工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哺乳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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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乳时间 |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的,每天给予1小时授乳时间,每多生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授乳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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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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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延长授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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