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不满岗位调动被“炒” 法院认定解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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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的职工,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每周工作 5 天,每天 8 小时。2014 年 9 月中旬,因为同部门的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替岗,从事检测工作,而检测员系技术工种,工作时间也从朝九晚五变成了三班倒。小芳对这样的安排十分不满,于 10 月 8 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两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上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公司向小芳出具了《警告书》。小芳认为,公司的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遂于 10 月 13 日再次提出异议。10 月 21 日,公司再次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即自 8:00 至 17:00。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 10 月 28 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个星期,小芳又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次月 1 日,小芳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 年 1 月,小芳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小芳遂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公司解除与小芳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虽然小芳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从每天固定的八小时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这一不合理的工作调整。而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4 万余元。公司则坚持认为小芳应当服从合理范围的工作调动,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案件查明事实看,劳动合同履行内容明显发生重大变化,对此公司应当与小芳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认为小芳应先服从公司安排开展工作再反映意见的说法并无依据。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受到警告后仍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严重警告。然而小芳自始至终只有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基于这一行为的延续状态相继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明显缺乏依据。既然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合理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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