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不胜任”员工必须有三方面证据

 

问:

 

我儿子进单位工作不久,最近他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回来后,孩子闷闷不乐,我问他单位解除的理由,结果他说领导认为他工作能力不强,无法胜任工作。

后来我去单位询问,并希望再给孩子一个机会,但公司领导坚持说单位的做法没有错,因为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对劳动法律不是很熟悉,特向你了解一下,看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答:

 

仅从你单方面陈述来看,我认为单位的做法是有问题的,下面做些分析。

 

一、哪些情形下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需要什么证据?

 

现在单位以你儿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并不是提前30天或以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就可以了,还必须拿出证据来。主要是三个方面证据:

一是考核的标准等量化指标已经事先约定或告知明确,即什么是“胜任”什么是“不胜任”职工本人已清晰明了;

其次考核方案客观公正、一视同仁,没有因人而异或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是考核结果确为“不胜任”,有具体的数据、事实等作为凭证。

 

 

三、确实“不胜任”可以直接解除吗?

 

 

就算你儿子经过考核确实“不胜任”工作,单位直接解除也有问题。因为这里法律给了劳动者一次机会,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现在单位是否对你儿子进行过培训或调整过工作岗位,其必须举证,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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