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不能拿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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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名征地工,今年已经57岁了。1998年我们村的土地被征用了,我被安排进了一家乡办企业工作,还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区政府计划区域改造,据说要对我们厂所在地块要进行整体开发,要求开发区域内的厂家迁址经营,据说对于搬迁企业政府还有补贴。后来厂里就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称这次企业要搬到较远的地方去,同时借搬迁厂里还要进行产业升级,所以拟了一个搬迁方案,对不愿去新厂以及原部门撤并后富余的人员,厂里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补偿金。我算了一下,我们这两年的工资都不低,按照这样的标准,像我这样的老职工一下子就能拿个7、8万,我社保的缴费年限也已经满了,不担心以后拿不到养老金,所以我就兴冲冲地找到了厂办主任,提出要解除合同拿补偿。没想到,厂办主任对我说,像我这样的老职工不能解除合同拿补偿。厂里和我差不多情况的老职工还有好几个,都和我一样吃了闭门羹,有人就讲这种政府动迁是给补偿款的,厂里不同意与我们这些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昧下补偿款,要我们一起到厂里去搞。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想向您咨询一下,到底谁说的有道理,我可以去要补偿款吗?
答:
通过就业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不受侵害,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除了严重违纪等劳动者个人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外,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几种非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亦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除外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所在的单位因政府进行区域开发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单位方可以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在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符合第四十二条情形的职工,单位方是不能根据上述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根据你所述,你进厂已经17年,还有3年就到退休年龄了,因此,你属于上述规定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人员。厂办主任对你说不能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厂的搬迁并不同于住房动迁,政府即使有一定的补偿亦是针对整个工厂,其中可能会涉及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补偿等因素,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关系的消亡,因此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企业搬迁就一定要给员工补偿。厂方不同意与老职工解除合同就是为了昧下补偿款的说法并无依据。当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双方就不可以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协商。你们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进行协商,达成的解除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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