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章制度我们一定要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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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是家族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去年被一家民营企业收购。新老板对管理和效率要求很高,在收购企业后,首先加大了对员工的奖惩力度。因为老公司没啥成文的制度,现在大家都非常担心会成为被惩罚的对象。上个月,公司人事拿了一本员工手册,上到入职时必须告知的具体事项内容,下到工作环节中需要遵守的各项制度要求,其中光警告、惩戒等部分就有五、六页,连迟到几分钟要扣罚多少奖金都有明确,有的条款根本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合理情形,大家都很反感。听说签收了员工手册后,企业就可以以此开除员工了,很多人更是不肯签。而老板也态度强硬,讲没有制度无法管理也无法开展生产经营。大家闹得很僵,不知如何收场。其实,我们也很珍惜这份工作,但如此苛刻的员工手册我们一定要接受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答:
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好的规章制度能够使员工行为合矩,也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竞争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许多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不仅仅是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而《工会法》对于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知工会亦有相应规定。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更是明确,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上述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在我国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对于虽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这样能够保障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经民主程序制定、与法不悖且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甚至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公司将未经协商的规章制度强加于员工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你们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与公司就员工手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也可以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与公司进一步协商。而即使签收了规章制度,也不用担心,如其内容违法、违反程序制定,又没有公示,那对你们也没有约束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制度约束还是需要的。在新的规章制度出台之前,作为劳动者,你们仍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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