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搞不清这8大区别,会吃闷亏哦
- 详细资料
- 点击数:865
1、定义不同
■劳动关系:
又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总称。
■劳务关系:
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经济关系。
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
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劳务关系:
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关系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
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劳务关系:
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4、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劳务外包),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家庭保姆),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保险代理员)。
个人方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民事能力即可,除上述劳动者外,还包括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5、获得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一方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有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只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
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
■劳务关系:
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
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6、工作时间不同
■劳动关系:
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
■劳务关系: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只受合同约束。
7、享有民主权利不同
■劳动关系:
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途径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劳务关系:
劳务提供者,不是企业的职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8、争议处理不同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纠纷:
双方可以协商、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139-1775-6772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日 7:00-22:00
本律师工作较忙,如未及时接听您电话,您也可以发短信,我也会及时回电或短信。
♠ 微信咨询
1、下图为杨律师的公众号,关注后可接收劳动法律知识。
2、下图为杨律师的私人微信号,添加后可通过微信进行法律咨询。
♠ QQ咨询
请直接点击下方图标或添加图标下方QQ。
QQ:34941191
♣ 见面咨询
如果案情复杂,需要看书面资料,可与杨律师约时间面谈;
咨询地点可在杨律师办公室或您方便的其他地方。
♣ 邮件咨询
如习惯邮件沟通,可选择邮件咨询:
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地址
地址: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恒积大厦10层D室
路线:本所地处上海市中心,近人民广场,交通便利,地铁1号线黄陂南路站,8号线、14号线大世界站均可到达,步行约5-10分钟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