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加班,没有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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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高级主管,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
工作期间我有时会加班工作,但是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待遇时只发放生产工人的加班费,对于高级主管的加班费不予支付。
企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偶尔加班属于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是企业运营惯例,不需要支付其加班待遇。
我想知道企业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
你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你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
所以,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记为加班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加班待遇。
企业所说“加班属于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是企业运营惯例”的说法不正确。
因此,企业应该向你支付其应得的加班费。如果企业拒绝支付,你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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