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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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第1年 |
3个月 |
第2年 |
4个月 |
第3年 |
5个月 |
…… |
…… |
第N年 |
N+2个月 |
第22年及以后 |
24个月 |
二、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 |
连续工龄 |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
6个月以内 |
不满2年 |
本人工资的60% |
满2年不满4年 |
本人工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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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年不满6年 |
本人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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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年不满8年 |
本人工资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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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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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 |
不满1年 |
本人工资的40% |
满1年不满3年 |
本人工资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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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60% |
|
注:(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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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恒积大厦10层D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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